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訴人顏說
周國良 劉文達 周根旺 林欽煌 被上訴人 林公世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顏說、周國良、劉文達、周根旺之上訴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104,70
0元、2,895,100元、3,668,000元、2,698,600元(上訴人林欽煌部分同上訴人顏說),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47,683元、44,565元、55,999元、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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