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尚真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相對人 黎永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黎永祺 」之記載,應更正為「黎永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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