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雅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3448、4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雅惠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李雅惠具保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李雅惠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1月10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認足可保全審判、執行之目的,而不足以替代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依上開說明,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示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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