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訴人 卓進興

被上訴人 蔡維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王金洲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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