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2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許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冠毅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