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 黃文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昆耀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0,690元(計算式:65萬4,690元+6萬元+2萬元+3萬6,000元=77萬0,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