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泳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5,33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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