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震天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震天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苗栗縣○○鄉○○段○○段1038、1041、1041-1、1077、10
83、1085、1086、1087、1155、1158地號及頭屋段689-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