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 蘇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二、被告天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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