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5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91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欄第一段所載:
「獲利達五千萬元左右」,應更正為「獲利達一、二百萬元左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事實欄所引之附表一所認定詐得之商品,以事實欄所載之市價五至七成轉賣,其獲利應達一、二百萬元左右,本件判決原本、正本就此金額記載為「獲利達五千萬元左右」(見判決書第四頁第七行),顯有誤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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