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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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宜蓁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40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捌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40號被告李宜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0582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0582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德玉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