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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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原告 洪全辰 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 律師被告 洪秋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被告 黃志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俊堯 被告 黃文富
黃文彬 黃宜蝶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苡恩 被告 劉洪雅菁
洪錫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