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21號原告 陳玉堂 被告 洪健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