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13號聲請人 彭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彭彰係受監護宣告之人 彭鄭啟怡 之監護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彭凱 共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彭鄭啟怡之財產清冊,應共同具狀向本院陳報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彭凱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彭鄭啟怡之不動產同意書。
三、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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