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尤鴻圖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洪金美土地銀行羅東分行空白110年1月31日16,250元BB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