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鴻明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商壬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5日30,257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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