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1段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