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98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壹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警查扣之海洛因淨重1.18公克、安非他命0.3公克,分別為第1、2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扣案海洛因(淨重1.1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可憑,與扣案安非他命3包(毛重0.3公克)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1、2級毒品,均係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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