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丙○○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