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共11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㈠、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款帳戶含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自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㈡、聲請人及配偶 何秋菊 名下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如「無」者,須註明「無」】
㈢、聲請人及配偶名下所有汽車、房屋及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如「無」者,須註明「無」土地或無房屋)。
㈣、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機構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聲請人提出當時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定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明細(將時間及金額列表)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毀諾。
㈤、何秋菊最近2年工作情形及收入為何?
㈥、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非所有支出皆得陳報;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各項支出,如有證明請提出。
㈦、請提出以聲請人及母親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並釋明聲請人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職單位發給之慰問金?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㈧、請釋明聲請人及配偶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㈨、請釋明聲請人於收入減少之狀況下,為何不與銀行以「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重新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請提出書面證明資料。
㈩、請釋明所負債務中關於為方寬懷為保證人而負有保證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假如開始更生,更生清償方案為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