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英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英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英傑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論罪科刑後,再以108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8年8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