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仁因犯如附件編號1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因犯如附件編號10至1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郭文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附件編號1至9、附件編號10至17所示各罪分別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至9分別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件編號10至17分別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為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自戕行為,法益侵害加重效應甚微,宜給予較大幅度之減免,兼衡附件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及先前定應執行刑之狀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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