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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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子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陳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等語:
⒈請債務人釋明其係於何時毀諾?⒉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係從事
何工作?並提出該段期間之每月實際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請債務人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二)請債務人補提目前從事粗工、搬運臨時工每月新臺幣24,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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