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 張昭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進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