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98號
原   告  陳明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