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51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債務人 陳新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壹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既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上開金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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