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被告 尚鴻永
尚鴻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3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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