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126號聲請人 何思緯 相對人 呂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調字第679號審理在案,聲請人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人證物證俱在,聲請人顯有勝訴之望,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於卷,並提有新北市土城區員 林里 證明書佐證其家境清寒,且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所得財產明細之結果,聲請人99年度之所得總額僅新臺幣6,854元,100年度則無所得資料,另查無財產資料,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觀諸聲請人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由,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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