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20號原告 江東旺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參仟捌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