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水永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水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水永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於民國93年6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0年間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並於93年6月
4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指揮書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4月1日,縮刑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月19日,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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