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 賈中道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 律師被告 吳美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