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三三○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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