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651號
原 告 陳珍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新哲 、凱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凱碩國際有限公司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為聲請(惟須陳報
適當人選並依通知墊付相關費用),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8日具狀以黃新哲及凱碩
國際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惟查被告凱碩國
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正義 於起訴前即104年2月7日
已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稽,是原告
以其為被告凱碩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未有未合
,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