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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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誣勝源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巫錦珍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
  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 巫勝源巫陳波巫仁烈巫祈瑩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
  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
  即駁回其訴。
三、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
四、提出本件遺產分割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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