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829號
原 告 金淳賢
被 告 合立環境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戰澤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