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50號原告A女姓名住居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住居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甲○、原告甲○之母、被告非行少年、乙○○○○○之最近戶籍謄本,如原告甲○及被告非行少年由父母共同監護,應一併補正其二人本件(含訴訟救助聲請)法定代理人之欠缺,並補正該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及提出上開資料。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何嘉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