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債務人 王瑞榮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昭全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林裕民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瑞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亦無投保商業保險,此有債務人之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函及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是參酌本件清算程度,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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