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鄒貴金 (即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 鄒沐宗 祭祀公業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鄒沐宗祭祀公業捐助組織章程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鄒沐宗祭祀公業(下稱鄒沐宗祭祀公業)於民國100年12月8日召開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依桃園縣政府100年11月23日府民宗字第1000479181號函說明一辦理,將原捐助組織章程第18條關於每屆董監事長任期自3年延長為4年,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修訂前之捐助組織章程、董監事會議紀錄及簽名冊、桃園縣政府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鄒沐宗祭祀公業捐助組織章程第18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本院復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桃園縣政府意見,經桃園縣政府函復無意見等語,有桃園縣政府101年2月4日府民宗字第1010026096號函復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附表: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鄒沐宗祭祀公業捐助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101年度法字第2號│├───────────────┬───────────────┤│修正前│修正後│├───────────────┼───────────────┤│第十八條:│第十八條:││董事長與董監事任期如下:│董事長與董監事任期如下:││一、本財團法人每屆董事長任期│一、本財團法人每屆董事長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乙次。│為4年,連選得連任乙次。││二、本財團法人每屆董監事任期│二、本財團法人每屆董監事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為4年,連選得連任。││本條文通過後自民國102年、第│本條文通過後自民國102年、第││7屆會員大會起實施。│7屆會員大會起實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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