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8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易字第267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徒以原審量刑過重及請求暫緩執行徒刑云云執詞上訴,然查原審審酌其犯行手段及侵占金額達新台幣118萬1185元等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玖月,量刑堪稱妥適,難認過重,至其得否暫緩執行,係屬案結後之執行事項,非屬審判範疇,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再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固有和解筆錄可參,然被告迄未給付,業據告訴人乙○○到庭供明,本院爰不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廖柏基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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