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廖柏基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8.25起至94.1.26│93.1.1493.9.2前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8545號│93年毒偵字第427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易字第538號│94年上訴字第657號││實│││││審├──────┼──────────┼──────────┤││判決日期│94.5.31│94.6.14│├─┼──────┼──────────┼──────────┤││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易字第538號│94年上訴字第6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5.31│94.7.4│├─┴──────┼──────────┼──────────┤│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4年執字第2323號│94年執字第2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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