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 李玗諺 (原名 李秀珠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4月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清算,衡情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4+1)×34×10=5,100。│├──┼────────────────────────┤│2│陳報包括聲請人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3│參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載明│││其曾擔任「錦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乙職,請說明其投│││資上開公司之始末時點、數額及投資款項何來?│├──┼────────────────────────┤│4│陳報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綜合│││信用報告表」到院。(注意:與聲請狀附件五之債權人│││清冊不同)│├──┼────────────────────────┤│5│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信用卡」,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均稱係「入不敷出」云云,然究竟係何種│││生活支出,致其須藉使用信用卡方式負擔?又聲請人係│││於何時開始利用上開方式支付債務?於遭金融機構強制│││停卡後,其如何支應所稱「入不敷出」之開銷?請說明│││之。│├──┼────────────────────────┤│6│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7│聲請人以「當時每月約繳三萬多,約繳幾個月後,因車│││禍受傷導致無法工作,故而毀諾」,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云云,則請說明95年協商時,其任職之公司、│││工作之項目及每月可得收入為何?其如何應付每月約三│││萬多元之協商金額?│├──┼────────────────────────┤│8│承上,導致聲請人車禍之緣由為何?受傷後有無獲保險│││理賠或侵權行為人之賠償?如是,理賠之保險公司或賠│││償之侵權行為人為何?(姓名、住址)又各該理賠或賠│││償之數額為何?請檢附證據說明之。│├──┼────────────────────────┤│9│聲請人據「合群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證明伊於車禍│││後,自95年11月13日起至103年3月21日止,進行門診│││治療117次,復健509次;惟參其「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所載,卻無該項就診之固定支出,請說明原因│││為何?另請提出其自95年11月13日起至103年3月21日│││止,歷次於合群骨科診所就診之時間及費用紀錄到院。│├──┼────────────────────────┤│10│參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101年4│││月至103年3月間以打零工(雜工)為業,每月可得薪│││資約12,000元,二年期間所得總額288,000元云云,是│││請說明其打零工之工作內容分別為何?又於上開期間內│││分別聘僱其擔任雜工之僱主為何?(請依照時間順序,│││表列各階段僱主之姓名、連絡電話、地址、工作項目及│││其各時期之收入數額)此外,聲請人主張每月可得薪資│││12,000元,近兩年收入總額288,000元之依據、計算方│││式為何?請說明之。│├──┼────────────────────────┤│11│提出聲請人、游○○及游○○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聲請人子女近二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2│陳報聲請人子女目前工作情形,包括任職單位、地址、│││負責人姓名、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以及每月│││可得收入總額;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文件。│├──┼────────────────────────┤│13│提出聲請人子女每月領有殘障補助每月4,700元之轉帳│││紀錄、文件。│├──┼────────────────────────┤│14│聲請人自己有無請領得老人津貼、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分別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15│陳報自98年5月31日之後,聲請人歷次租用房屋支付租│││金之契約書、繳費證明等文件到院,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聲請人負擔3,000元之房│││租,其餘租金款項由何人負擔?│├──┼────────────────────────┤│16│提出足以佐證每月「交通費」、「生活雜支」之相關單│││據、文件到院,並說明其估算「交通費」、「生活雜支│││」每月分別為5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17│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電話費200元,惟參其出據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繳款,繳費義務人為游○○│││、繳款金額為503元,均與其所述情節不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確有該筆支出?有何支出必要?│├──┼────────────────────────┤│18│聲請人表示其子女之扶養義務人有2人,伊每月扶養游│││○○5,000元、游○○3,000元云云,則請說明另一名│││共同扶養義務人,每月負擔之扶養金額為何?又聲請人│││子女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扶養游○○5,000│││元、游○○3,000元之依據為何?│├──┼────────────────────────┤│19│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20│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分│││別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21│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22│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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