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591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3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3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8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第9至10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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