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539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據(同上卷第8、9頁),是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