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0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5年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並約定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96年4月底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4,310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33,772元及違約金538元),及其中33,772元自9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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