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黃信智 (即 楊玉芬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楊玉芬之繼承人,分割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8月3日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年8月3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裁定、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業於106年1月3日屆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33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410│││01│││││││├─┼───────────────┼──────────────┼────┼───┼────┼───┤│00│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282│││02│││││││├─┼───────────────┼──────────────┼────┼───┼────┼───┤│00│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338│││03│││││││├─┼───────────────┼──────────────┼────┼───┼────┼───┤│00│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406│││04│││││││├─┼───────────────┼──────────────┼────┼───┼────┼───┤│00│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487│││05│││││││├─┼───────────────┼──────────────┼────┼───┼────┼───┤│00│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2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