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裁字第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裁字第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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