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裁字第22號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裁判案由:否認子女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