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毒偵字第567號、95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壹叁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凌晨零時許,為警在臺南市○○區○○路、公學路四段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0.13公克,空包裝總重0.61公克)。因被告前曾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嗣提起上訴後,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而其本次之施用毒品犯行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送驗白粉二包均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3公克(空包裝總重0.6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二ОООО五九四八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憑,足見送驗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且依本院另案向該局函詢結果,毒品與毒品包裝袋分離秤重後,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殘渣殘留在原包裝袋上,此有該局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調科壹字第0九五0000五三00號函可查,是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毒品包裝袋顯屬不能分離,足見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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