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禎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 張恩睿周美倩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
  字第133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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