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禎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 張恩睿 、 周美倩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
字第133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