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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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許雅婷
被 告 王莉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莉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04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本院依職權向地方稅
務局函查為724,500元,併計聲明第三項另請求被告給付給付之
20,300元、聲明第四項之水費202元、電費800元、瓦斯費238元
,合計共746,040元;至原告其餘之之請求部分,為附帶請求不
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