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0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鄭惠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797,750元4.62%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11月4月15日止自民國111年3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2計算。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計算。自民國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8計算。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4.9%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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